不延期!年底,全面取消!國家剛剛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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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國家宣布:進一步加大對中小企業紓困幫扶力度。通知明確:研究適時出臺部分惠企政策到期后的接續政策。這意味著,企業又能少交稅了!

 
那么哪些優惠政策將在2021年12月31日到期,又有哪些政策可能延續呢?我們一起來看看。

 

 

 

1

增值稅

 

1、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減按1%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優惠期限: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7號

附最新增值稅稅率表

 

2、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適用10%加計抵減或適用15%加計抵減。

 

優惠期限: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10%)
                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15%)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7號

 

 

加計抵減目前有兩個政策,一個加計抵減10%,一個加計抵減15%。兩個政策到期日都是2021年12月31日。

 

(1)進項稅額加計10%適用的對象

 

 

(2)進項稅額加計15%適用的對象

 

 

(3)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申報表如何填寫?
 
附表四:填寫第6行(據實填寫前期、本發生、調減、可抵、實際使用、結轉等欄次)
 

 

(4)主表:填寫第19欄
 

一般納稅人加計抵減額體現在主表第19欄“應納稅額”。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主表第19欄“應納稅額”欄按以下公式填寫。

  

本欄“一般項目”列“本月數”=第11欄“銷項稅額”“一般項目”列“本月數”-第18欄“實際抵扣稅額”“一般項目”列“本月數”-“實際抵減額”

  

本欄“即征即退項目”列“本月數”=第11欄“銷項稅額”“即征即退項目”列“本月數”-第18欄“實際抵扣稅額”“即征即退項目”列“本月數”-“實際抵減額”

  

“實際抵減額”是指按照規定可從本期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的應納稅額中抵減的加計抵減額,分別對應《附列資料(四)》第6行“一般項目加計抵減額計算”、第7行“即征即退項目加計抵減額計算”的“本期實際抵減額”列。

 

另外,本項政策不填寫《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

 

(5)不符合條件年度是否可以繼續使用前期已計提的加計抵減?

 
2021年12月31日前,已計提但尚未使用的抵減額,在按規定計算占比不符合規定,不得享受加計抵減的年度可以繼續使用。
 
舉例說明:
 
某公司2020年適用加計抵減政策,且截至2020年底還有20萬元的加計抵減額余額尚未抵減完。2020年該公司因經營業務調整,2021年不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那么這20萬元的加計抵減額余額如何處理?
 
該公司2021年不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則2021年該公司不得再計提加計抵減額。但是,其2020年未抵減完的20萬元,是可以在2021年繼續抵減的。

3、對納稅人提供電影放映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所稱電影放映服務,是指持有《電影放映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利用專業的電影院放映設備,為觀眾提供的電影視聽服務。

優惠期限: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7號

 

 

 

2

個人所得稅

 

1、自2022年1月1日起,個人取得年終獎不再適用優惠算法,即不能再單獨計稅,應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財稅〔2018〕164號
 
(1)年終獎單獨申報
 
應納稅額=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適用稅率:以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個月得到的數額對照月度稅率表確定:
 
 
(2)年終獎并入綜合所得申報
 
應納稅額=(年收入-減除費用-附加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其他扣除) ×稅率-速算扣除數
 
 
2、單位發給個人用于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藥品、醫療用品和防護用品等實物(不包括現金),不計入工資、薪金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優惠期限: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7號
 
3、對參加疫情防治工作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規定標準取得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
 
政府規定標準包括各級政府規定的補助和獎金標準。

對省級及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對參與疫情防控人員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比照執行。
優惠期限: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7號
 
4、中央企業負責人取得年度績效薪金延期兌現收入和任期獎勵,符合相關規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參照年終獎計算方式單獨計算納稅;2022年1月1日之后的政策另行明確。
 
政策依據:財稅〔2018〕164號
 
5、居民個人取得股票期權、股票增值權、限制性股票、股權獎勵等股權激勵符合相關規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全額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2022年1月1日之后的股權激勵政策另行明確。
 
政策依據:財稅〔2018〕164號
 
6、外籍個人符合居民個人條件的,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間,可以選擇享受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也可以選擇按照規定享受住房補貼、語言訓練費、子女教育費等津補貼免稅優惠政策,但不得同時享受。
 
外籍個人一經選擇,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得變更。自2022年1月1日起,外籍個人不再享受住房補貼、語言訓練費、子女教育費津補貼免稅優惠政策,應按規定享受專項附加扣除。
 
政策依據:財稅〔2018〕164號
 
(內容補充:?%